2015年7月28日星期二

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注意事項



為預防火災,保護人身、財產安全,維護滅火器換藥公共安全,近日公安部發布《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火災防範的通告》,要求人員密集場所立即組織開展防火檢查、巡查,及時消除火災隱患。

通告指出,人員密集場所包括:賓館、飯店、商場、集貿市場、客運車站候車室、客運碼頭候船廳、民用機場航站樓、體育場館、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、門診樓、病房樓、學校教學樓、圖書館、食堂和集體宿舍、養老院、福利院、托兒所、幼兒園、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、公共展覽館、博物館展示廳、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、旅游、宗教活動場所等。

通告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是本場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,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,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,明確消防管理人員,落滅火器換藥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,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。消防安全責任人、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備案。

通告要求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。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必須保持暢通,嚴禁在外牆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,嚴禁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,嚴禁違規使用易燃、可燃材料裝修裝飾。商場、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消防公司間嚴禁違規施工,營業結束時應按規定關閉電源、氣源,消除遺留火種。

按照通告規定,人員密集場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,依法向消防公司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。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舉辦。

通告明確,人員密集場所嚴格控制營業期間的人流,並明確疏散引導人員,確保一旦發生火災,能夠立即組織、引導在場人員疏散。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規住人。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,不得超過額定人數。

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,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行政處罰,采取強制措施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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